勞動合同書一般都有封面和文本確認簽字兩個部分,如何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賀某在奧法公司擔任秩序維護員工作,入職后,公司向賀某提供了一份《勞動合同書》文本,賀某在該《勞動合同書》封面的“乙方:”處簽名,但未在《勞動合同書》最后“乙方(簽字或蓋章)”處簽字確認。后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職工賀某起訴到法院,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重慶某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币布词钦f,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在共同閱讀并知曉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后,在勞動合同文本最后的簽章確認處簽名或蓋章才發(fā)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該勞動合同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被告奧法公司向原告賀某提供了《勞動合同書》文本,原告也在該合同的封面處簽名,但原告并未在合同最后的簽章處簽名確認,故原告并未對該《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確認,該《勞動合同書》并未發(fā)生法律效力,應視為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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