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動信息:按照國家層面推進全國統(tǒng)籌和規(guī)范完善省級統(tǒng)籌的要求,我省已在逐步取消社會保險年度,實行自然年度的通行做法。近年來,我省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年度計息、基本養(yǎng)老金的計發(fā)基數已先后調整為自然年度,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的公布和執(zhí)行也要與此相適應。我省2022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從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各繳費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醫(yī)療保障局 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2022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21〕113號),《關于開展202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工作的通知》(蘇人社函〔2021〕497號),為做好2022年度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現就繳費工資申報等近期工作通知如下:
01、繳費基數申報
(一)已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注冊用戶的單位自2021年12月11日起可直接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web/login)“單位辦事”—“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申報”—“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模塊進行申報。其余單位請于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間攜帶U盤至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拷貝申報數據。
(二)各繳費單位申報人數以2021年12月在職職工人數為準。2022年1月1日后進入單位或1月6日前離職的職工不在此次申報范圍之內。工資收入不足12個月的職工,折算成12個月的工資收入申報,金額以元為單位取整數。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以傷殘津貼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
(三)各單位將2021年全年職工工資收入總額(保留至元,取整數)逐一輸入EXCEL文檔中,核對無誤后打印《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企業(yè)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經職工本人簽字(或單位工會、職代會蓋章確認)、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繳費工資基數的組成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令〔1990〕1號)和《關于規(guī)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guī)范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蘇社險管〔2007〕9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網上申報單位應于2022年3月6日前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完成申報繳費工資回盤工作,并上傳《匯總表》《申報表》以及經主管部門蓋章的本單位2021年度勞動工資年報或財務年報(以下簡稱“年報”),相關紙質材料單位自己留存?zhèn)洳椤F溆鄦挝粦?strong>2022年3月6日前將拷有申報文件的U盤、《匯總表》《申報表》和年報,報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
(五)各單位在輸入職工年度工資收入前,須仔細核對職工的基本信息,如發(fā)現有誤,應及時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變更表》,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更正或變更手續(xù)。
(六)為及時更新繳費單位基礎信息資料,各單位還須準確核對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所屬行業(yè)、銀行賬戶等基本情況。如有差異,請及時至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變更維護,其中銀行賬戶信息涉及待遇撥付,需同步至開戶銀行維護變更。
(七)參保單位存在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多重勞動合同關系人員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上述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規(guī)則完成申報工作。
(八)各單位應如實、準確地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總額。
02、繳費基數啟用
(一)根據《關于發(fā)布2022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21〕113號),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4250元執(zhí)行,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暫按21821元執(zhí)行。
(二)2022年1月6日24:00關閉業(yè)務期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tǒng)批量啟用2022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并開展單位1月份月度結算。
(三)2022年1月至3月單位月度結算期間,每月6日24:00關閉業(yè)務期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tǒng)對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間申報年度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啟用年度繳費基數,并根據繳費單位年度已結算月份,按照啟用后繳費基數與已結算繳費基數開展差額調整工作,并將應補征或扣減金額計入當月單位應征計劃,統(tǒng)一開展月度結算。
(四)已啟用年度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數據即行鎖定。請廣大繳費單位在月度結算期關閉前及時核對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情況,同一結算期內可多次申報,以最后一次申報數據為準。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的,2022年3月7日至10日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單位2021年12月份繳費工資的110%確定2022年繳費工資基數。
太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太倉人社)


